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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三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8-15 10:52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山东省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东营检察机关办理的谢某、杨某某等六人污染环境案,东营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某化工公司等4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件案例入选。

谢某、杨某某等六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谢某自2020年4月起租赁某化工公司的储油罐从事相关石油制品的生产、销售。2021年4月24日,谢某对储油罐进行清理,并联系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杨某某对清罐产生的油水混合物进行处理。杨某某联系燕某某,后燕某某联系黄某某进行处理。25日下午,燕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到三名运输人员,分别驾驶油罐车到谢某处装载油水混合物共计82.93吨,当晚运至利津县境内某高速路出口,由黄某某接应罐车后,与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将罐车内油水混合物倾倒至黄河河道内。经鉴定,该油水混合物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

履职情况

加强协作联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本案案发后,利津县检察院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派员提前介入,建议全面勘验并提取沉入黄河底的废油渣和漂浮水面的油水混合物,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督促公安机关按照“上游产废-中间处置-下游排污”模式开展案件侦查,对涉案人员“一追到底”,实现全链条打击。坚持打击与治理同步,积极推进环境修复。在依法追捕、追诉涉案人员的同时,利津县检察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协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与利津县政府联系,先行委托社会专门处置机构依法依规清理涉案危险废物并对河域进行恢复治理。经鉴定,该污染地段水域环境已恢复。推动损害赔偿磋商,力促赔偿义务履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利津县检察院建议县政府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要求,成立由检察、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磋商谈判小组,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赔偿义务,最终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5.1万元并签订磋商协议。

东营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东营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与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建设黄河口游客中心工程,建设公司承诺在工程审定值基础上让利6.2%。工程完工后,审定值为9047万余元,旅游公司支付大部分工程款。2019年3月,旅游公司起诉建设公司要求支付工程让利款,案件历时近两年,经一审、二审、再审,终审判决认为涉案工程在结算审核时,对应让利的工程已经在审定的工程造价中考虑让利,对于专业分包工程、工程材料款等费用计取让利有违公平原则,该部分工程价款及费用不应认定属让利范围,判决驳回旅游公司诉讼请求。旅游公司以合同明确约定让利条款、不能以公平原则推翻合同约定为由,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履职情况

释法析理引导和解。通过详细查阅历审卷宗,并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发现旅游公司与建设公司有近20年的合作关系,受新冠疫情影响,旅游公司近年来收入锐减,在另外两起诉讼中仍欠建设公司750余万元工程款。结合关联案件审理情况,综合考虑平衡双方利益,法院以公平原则判决驳回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合同涉及的黄河口游客中心工程对黄河口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简单就案办案难以化解双方之间矛盾纠纷,检察官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征求双方意见,积极引导双方和解。

多轮沟通全程和解。坚持“能和解尽和解”,将和解工作贯穿办案始终。本案双方虽有和解意愿,但在如何一并解决关联的两起尚未执行到位的案件上,双方心理预期差距较大,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检察官主动作为,与当事人“背靠背”、“一对一”沟通,结合案件事实、企业经营发展、黄河口生态保护以及另案执行情况等,多次组织双方磋商,从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双方商业合作前景等角度,进行了深入、耐心的释法说理,使得双方预期差距逐渐缩小,促使双方和解。

打包和解带动关联多案化解。在检察机关持续努力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旅游公司撤回监督申请,建设公司在另外两起案件中免除200万的执行款,剩余550万执行款由旅游公司分期履行,一揽子解决了双方之间另外两起案件的执行问题,将双方持续十多年的三起诉讼案件一并化解。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某化工公司等4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滨州某化工公司位于滨州市无棣县,该公司为降低危废处置成本,该公司经理马某经其公司负责人邢某授意,以每吨120元的价格多次将工业废水交由陈某进行非法处置,陈某系东营垦利人,无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资质。2021年3月,陈某又联系岳某、张某,三人将陈某从滨州某化工公司运出的6车合计211.3吨工业废水倾倒至垦利辖区一处沟渠内。经专业机构检测,倾倒现场水渠内液体具有强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经检察机关对现场勘查,发现污染物有进一步扩大的危险,立即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应急处置。行政机关与东营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污染清理修复合同,约定清理费用及后续修复费用共计8861604元,先后清理污水共计1526.12吨,被污染泥土2379.58吨,产生检测费用 6万元。2021年7月13日,经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现场水体中重金属及水污染物均超出地表水检出限值,生态环境持续受到侵害。

履职情况

垦利区检察院在办理陈某等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发现涉案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立案后立即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应急处置。为使违法行为人及时履行修复赔偿责任,保证受损环境得到有效恢复,垦利区检察院向垦利区法院建议依法对滨州某化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针对滨州某化工公司负责人邢某及经理马某因另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已被滨州公安机关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为了方便调查核实及后续提起诉讼,垦利区检察院针对滨州某化工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本案中涉及的相应违法行为,移送滨州检察机关审查后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月28日,垦利区法院判决滨州某化工公司、陈某等4名被告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5014676元及鉴定费6万元。滨州某化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营市中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22日,东营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5月7日,经垦利区检察院督促,垦利区法院将该案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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