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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法院对汪航等2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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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上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汪航等28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该案的审结是东营区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后交出的又一张答卷。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汪航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成盼盼、郑如祥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在替人讨债、为他人违法犯罪助声威等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被告人汪航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违法行为9起,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东营市东营区及周边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航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多人纠集在一起,成员长期多于三人以上,并交叉结伙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具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对组织及其活动起指挥、领导作用;重要成员较为固定,核心成员固定性较强;而且还有其他成员按照首要分子或重要成员的安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在犯罪过程中恣意妄为,随意殴打、侮辱、威胁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经营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东营市东营区及周边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上,被告人汪航犯罪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集团、恶势力的全部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东营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次数、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对汪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六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亲属及多名群众参与旁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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